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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纪委监委案件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纪委监委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审查调查工作人员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审查调查组组长在接到领导签批的信访件7日内到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登记备案,案件初核前到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初核时间,初核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需报市委主要领导签批。

二、审查调查组经初步核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立案的案件,审查调查组先到案件监督管理室填写拟立案登记表,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登记情况与主要领导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由主要领导听取案件初核情况汇报(审查调查组汇报时说明涉案款物情况),经主要领导签批后履行立案手续,立案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需报市委主要领导签批再履行相关手续。

三、审查调查组办案时涉及的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等涉案款物必须经主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及时存入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人保管涉案财物,同时将相关手续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经主要领导批准擅自扣押涉案款物的视为违纪)。

四、对初核查否的案件,经主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签批后5日内,到案件监督管理室填写《初核案件查结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五、审查调查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审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案件审理室,同时将《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复印件及《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审查报告》电子版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结案后审理室将《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电子版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备案登记。

六、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限时办结案件要按要求期限完成,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案件要在办结时限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备案。

七、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5日(假期后延)统计各室立案、结案和“第一种形态”情况,每月10日(假期后延)督办各室立案、结案和“第一种形态”进展情况,每月15日前各室将结案案件和第一种形态涉及的相关文书材料电子版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八、案件监督管理室每月30日前将案件线索办理情况汇总后报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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