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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纪委监委 案件查办工作保密规定

1、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格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2、《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内容。

3、对案件线索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4、制定案件审查调查方案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科级案件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5、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6、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到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严防丢失。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8、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9、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

10、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员提供。

11、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要妥善保管。

12、案件管理软件、电脑系统设备及磁盘不得外借和移作他用,违者严肃处理。

13、严禁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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