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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纪委监委办案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人员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凡经主要领导审批进行初核的案件,初核前要明确办案安全责任人(原则由审查调查组组长担任)和安全员,安全责任人与主管领导签订《执纪审查调查安全责任状》后进行初核。

2、办案区由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谈话室的调配、管理、维护工作,每个谈话室必须先登记签字后使用,任何审查调查部门不得随意使用、调换谈话室房间。

3、审查调查部门人员进入谈话室,需持工作证在办案区管理办公室登记;借调人员要在登记签字后由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带领进入。

4、除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及谈话对象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谈话室,谈话对象单位人员或亲友,一律在办案区外等候,其他人员确需进入谈话室的,需征得办案区管理人员同意并由管理人员陪同进出。

5、涉及多名谈话对象的,审查调查部门应事先将谈话对象妥善安排在侯等室等候,依次进行谈话,同时要做好候等人员的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6、被谈话人进入谈话室前需接受安全检查,要将随身携带与审查调查工作无关的物品交由审查调查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存放。

7、谈话室使用时间不得超限,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严禁采用“集中谈话”、“自愿留置谈话”等方式留置过夜。

8、谈话室内应始终保持两名以上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保证有一名为正式审查调查部门人员。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参与。

9、禁止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及谈话对象在谈话室内接打电话或以任何方式与外界沟通联系。

10、禁止在谈话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11、谈话全过程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禁止对谈话对象侮辱、谩骂、诱供、逼供、殴打、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尊重其人格尊严。

12、审查调查人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各项规定,谈话期间,应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情绪变化,把握好谈话的方式、节奏,注意防范谈话安全风险,审查调查部门在谈话期间对谈话对象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13、办案人员在谈话过程中不能与被谈话人分离,必须保持在监控范围内,同时对谈话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资料,以备发生安全事故后查证。

14、到发案单位谈话取证,谈话后要把被谈话人交给单位领导。找到谈话场所进行谈话的,谈话结束后办案人员应派专人专车将其送回单位或家中,或者通知家人或单位来人领走,绝不允许谈完话放任自流。

15、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应熟悉谈话室及办案区各设备设施的布置和使用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发生,应具备妥善处置能力。

16、案件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出现里勾外联,通风报信,甚至投毒、暗杀等事情的发生。

17、凡是在办案期间发生涉案人员死亡,伤残逃跑等事故的,要在及时上报并做好处置工作,决不允许瞒报或迟报。

18、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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