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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印信管理制度

一、印信适用范围

1.市纪委、监委的印章主要用于: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市纪委、监委出具的证明信、介绍信;由市纪委、监委呈报或审批的干部任免、奖惩、调入调出等有关表格,及其他应由市纪委、监委用印的事项。

2.市纪委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信;其他需由市纪委办公室用印的事项。

二、印信管理要求和审批手续

1.印信必须按规定由市纪委办公室统一印发。

2.印信由专人掌管。

3.使用市纪委、监委和办公室的印章、介绍信,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重要的由常务领导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4.使用介绍信,要把用信人单位、姓名、职务和用途、编号、时间、限期填写齐全,并由批准人签字。严禁出具空白的介绍信。

5.介绍信的存根、证明信原件和用印登记簿要妥善保存五年。

6.对违反印信管理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批准人、掌管人和使用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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