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不能按时上班者,须事先请假。请假包括:公出、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等。
二、请假必须按以下程序逐级请假:
1、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开会、考察培训、离开绥化开展公务活动、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公务员假,要向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报告。
2、部门负责人请假要向分管领导报告,三天以上的(含三天)要向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报告。
3、其他人员请假要逐级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一个星期以上的(含一个星期)要向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报告。
三、请假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应事先按程序审批,除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外,不准以其他方式请假。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要填写《请销假申请单》,补办请销假手续。
四、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五、凡请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填写《请销假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凡不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六、《请销假申请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和办公室双备存,作为干部职工考核的重要参考。
七、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及市纪委各派出机构干部请销假参照执行。